付华律师亲办案例
卖房人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买房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法院判令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强制执行
来源:付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31
浏览量:899

李某某丁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4)南民初字第10474

【关键词】 定金 交付

【文书来源】 原文链接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付华,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3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及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728日,原告与被告丁某张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被告丁某张某将青岛市市南区西藏路12单元XXX户房屋卖给原告,价款99万元,分三次付清,最后一笔以物业通知为准,两个月内办理入住手续,但被告丁某张某迟迟不予办理过户手续。由于二被告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确认坐落于青岛市市南区西藏路12单元XXX户房屋归原告所有;2、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把涉案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丁某及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728日原告李某某(乙方)与被告丁某及被告张某(甲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上书:甲方同意将坐落在青岛市市南区西藏路12单元XXX户房屋出售给乙方。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990000元。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契约生效之日起数日内,将上述房款分叁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具体付款日期、金额和方式如下:(一)2012.7.28日付定金壹拾万元整;(二)2012.8.10日之前交房款柒拾玖万元整;(三)过户当日尾款壹拾万元整。以物业通知为准,二个月内办理过户。甲方应在第二次付款将房屋交付乙方。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支付被告丁某定金10万元,丁某给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201286李某某通过招商银行其52XXXXXXXX16账户向张某中信银行6200账户中转款79万元。当天丁某李某某出具了79万元的购房款收条一份。另查明,丁某为原青岛市市南区西藏路83楼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因拆迁于2007912日在青岛市市南区房产管理处办理了注销手续。20111220丁某和青岛市市南区开发建设局及青岛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西藏路地块改造项目拆迁就地补偿房屋定位协议》,协议约定丁某的原西藏路83户房屋的拆迁补偿房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西藏路12单元XXX户。但协议签订以后被告并未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现青岛市市南区西藏路12单元XXX户房屋在房产交易中心并登记信息。再查明,被告丁某及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契约、拆迁定位协议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凭,业已经过本院质证及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青岛市市南区西藏路12单元XXX户房屋现在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并无相关登记,但依据丁某与青岛市市南区开发建设局及青岛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西藏路地块改造项目拆迁就地补偿房屋定位协议》可以看出,该房屋系丁某必然能够取得的,其怠于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行为不影响其对房屋的处分。所以原被告于2012728日所签订的关于出卖青岛市市南区西藏路12单元XXX户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该契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被告定金10万元及购房款79万元,被告也应当履行其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根据合同的约定,过户当日原告支付被告尾款10万元,因此在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同时,原告也应当支付被告房屋尾款10万元。被告丁某及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及被告张某2012728日签订的关于购买青岛市市南区西藏路12单元XXX户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二、被告丁某、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某办理青岛市市南区西藏路12单元XXX户房屋的房产过户手续;三、原告于房屋过户之日支付被告房屋尾款10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7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因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129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方栋人民陪审员于桂珍人民陪审员王晓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邓俊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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